【案情概述】:
张先生忽然病重,在医院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个人财产交由儿子继承,由于病重无法自己亲笔书写遗嘱,于是请了他的朋友杨先生代笔,张先生自己在拟好的遗嘱上亲笔签名,还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后来张先生去世。张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也没给母亲留下应有份额,这份遗嘱应是无效遗嘱。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对张先生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
【争议焦点】:
张先生的遗嘱到底有效吗?
【法院判决】:
张先生所立遗嘱为有效遗嘱。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订立遗嘱的方式。本案中,张先生的遗嘱不是他亲笔所写,也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但遗嘱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交付遗嘱的草稿、直接口述、电话指示以及托人转达等等。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规定遗嘱方式,是为了体现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张先生生前口述遗嘱委托他人代写,遗嘱从形式上虽不是张先生亲自书写,但订立遗嘱及遗嘱的内容是张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上有他的亲笔签名,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由此也可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