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单位房 监护人 处理房产 收养关系
四、问:王律师,有个特别棘手的问题想请教您。我叔叔今年已经八十多岁了,老伴90年代的时候就去世了,他们俩没有生育孩子,抱养了一个女儿,现在女儿也离家出去十几年杳无音讯。现在老人身体非常不好,近几年,家里的远 房亲戚在他身边当保姆。由于叔叔是老干部,因此单位给保姆发工资。现在叔叔有些神志不清了。叔叔名下有一套单位的房产,可以对内出售,不能对外出售。如果老人去世了,他的房产怎么处理?保姆说她是叔叔的监护人,是这样的吗?叔叔的财产保姆有权处理吗?
答: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情况,得知您的叔叔抱养过一个女儿,虽然多年杳无音讯,但如果双方收养关系合法有效,且没有解除,那么虽然找不到这个女儿,但该女儿仍然是您叔叔的唯一继承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您叔叔虽然有些神志不清,但在未经法律程序确认的情况下,不能将您叔叔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者,监护人的产生是有法律程序可遵循的,监护人产生后,也不能做出对被监护人不利的事情。
如果您叔叔留有遗嘱,且遗嘱将财产留给保姆,那么保姆有权继承您叔叔的遗产。
王东红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和朝阳区律师协会公益委员委员,朝阳区律师协会律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家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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