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环境下,电子遗嘱不是《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之一。严格讲,电子遗嘱是指直接以电子设备录入文字并作电子签名设立的遗嘱。电子遗嘱包括网络遗嘱、遗嘱电子化和电子化遗嘱三种形式。但实务中,我们常见的所谓电子遗嘱,形式常表现为微信、备忘录、电子邮件、短信等。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这类电子形式决定了其必然存在的一些缺陷,即无法判断是否是遗嘱订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根本原则,不可动摇。当然,如果所有继承人都能确认电子遗嘱系遗嘱订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均没有异议,则全体继承人有权自行依照电子遗嘱的内容自行分配遗产。
2020年疫情期间,中华遗嘱库推出“微信遗嘱”服务,并提示“本留言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嘱”。微信遗嘱目前还不具备法律效力,相当于“给亲人的电子信”。微信遗嘱仅仅用于传递信息和情感,寄托对亲友的叮咛嘱托、祝福问候、隐私秘密和财产线索等信息,并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因为微信遗嘱既不能证明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立遗嘱的有效形式要件,所以微信遗嘱并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