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一、向原订立遗嘱的公证机关或原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发出撤回原遗嘱的书面声明。具体声明内容及对象视原遗嘱形式而定。二、以订立新遗嘱的方式撤回原遗嘱,可以在新遗嘱中声明撤回原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内容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是对前立遗嘱的撤回。三、遗嘱人可以通过实施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撤回原遗嘱。举个例子,如果立遗嘱人甲在遗嘱中写明,房产由乙继承。但订立遗嘱后,却将房产过户给了丙,这就是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温馨提示:常见的遗嘱撤回方式是,通过订立新的有效遗嘱实现替代前遗嘱的目的。在《民法典》生效前,由于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因此撤回公证遗嘱比撤回其他形式的遗嘱更为困难,但新的《民法典》生效后,所有遗嘱形式的效力均是同等的,因此撤销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均变得较为容易。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会发生变化,可能前一份遗嘱订立较早,当时还是完全行为能力,但后来发展成行为能力受限了,而订立遗嘱和修订遗嘱是随着事情的发展才产生的想法,是否处于最合适的时机,是人的意志无法掌控的。因此无论是订立遗嘱还是修订遗嘱要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适时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