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继承 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 单位福利房
问:王律师,请教您继承的问题。我和丈夫是60年代结婚的,结婚时我并不知道丈夫已经有婚姻有孩子,结婚后才知道他有三个孩子。婚后,他挣的工资会寄回老家一部分用于抚养他的孩子。我和丈夫共生育了两名孩子。九十年代的时候单位福利分房,由于我和丈夫的级别比较高,因此分得了两套房子和一套使用权的房子。后来,我们把其中一套产权房过户卖掉又买了一套郊区的大房子,那套使用权的房子后来也出售了产权,给了丈夫和第一个妻子的孩子,登记在那个孩子名下。去年丈夫去世了,没有遗嘱,现在这两套房子我想办到我名下,以保障我以后的生活,请求怎么办才好?
答:您好,因两套房子是您和您配偶的共同财产,所以在遗产继承前要先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您配偶与前妻的三个孩子属于您丈夫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参与您丈夫遗产的继承。
您丈夫生前没有立过遗嘱,因此所有继承人依法继承他名下的财产。所有法定继承人包括:您、您的两个孩子、您配偶与前妻的三个孩子。如果所有继承人同意将房产过户到您名下,则可以直接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如果继承人中有不同意见,则可以到京师调解与公益中心进行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依法继承并分割,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王东红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和朝阳区律师协会公益委员委员,朝阳区律师协会律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家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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