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重庆万州的老周经人介绍与林女士结婚。2003年老周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万州城区的房产。老周与前妻生育的5名子女都已经长大**,双方没有太多往来,直到前不久,5名子女找到继母林女士,要求分割继承老周留下的这套房产。协商过程中,他们不承认林女士的女儿小张是继承人,最终双方只得对簿公堂。
法庭上,老周的五名子女提出,小张不姓周也不姓林,且小张从2岁开始才与老周和林女士一起生活,由此他们认为小张不是老周的亲生子女。林女士辩解,当年她与老周结婚时,自己是初婚,而老周已经有了五个成年的子女。为了给他们的孩子小张上户口,一家人决定把小张寄养在林女士的姐姐家中,同时让女儿跟着林女士的姐夫姓张。直到女儿长到2岁后才把小张接回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是在林女士与老周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且从她2岁之后就与林女士、老周一起生活。老周的5名子女虽然对小张的身份提出了质疑,但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
法院根据以上事实,推定小张是老周的亲生女儿,应当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法院一审判决,小张与其他5名哥哥姐姐均享有相同的继承权。
王东红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和朝阳区律师协会公益委员委员,朝阳区律师协会律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家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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