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自己过世后,孩子们能和睦相处,胡老汉特意拟了一份分家书。没曾想,20年后,这份分家书不仅引发了兄弟之间的矛盾,还引发了父子、叔侄之间的纠纷。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亲子告父亲、亲侄告叔叔的财产纠纷案。
缘起:分家书把房屋分,祖父还考虑了孙
事情要从上世纪90年代说起。胡老汉在汉寿县龙阳镇(时称“城关镇”)有一套上、下二层,左右各二间的砖木结构房屋。其膝下有三个儿子分别是胡甲、胡乙、胡丙;其中,胡丙有精神疾病,胡甲有个儿子叫小胡。
老胡见自己年事已高,怕自己过世后孩子们因争房子起矛盾,便写了份“分家书”。“分家书”一式三份,大儿子胡甲、二儿子胡乙、二女婿彭某各持有一份。
老胡在“分家书”中写道,“我决定将进门右进楼房全部分给胡丙”、“决定将进门左进的楼房上面分给胡丙,下面由我二老暂居,如胡丙自寻配偶完娶后,我二老即暂居胡丙的一间房子,让与胡丙完娶。”
或许是心疼大孙子,老胡还特意在“分家书”写到,“胡丙的楼房以后由小胡接管”。
纠纷:爷爷三叔先后过世,父亲二叔私下把房子分
1991年,老胡去世,房子顺利由胡丙取得。在1999年12月,当地国土部门对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将老胡留下的这栋房屋的左边上、下两层各1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胡丙。
胡丙在这栋小楼内又生活了10年,一直未婚,于2009年9月去世。胡丙去世时并未留下任何遗嘱,也无子嗣。对于其遗留下的房屋,胡甲与胡乙之间多次协商未果,后经亲戚多次协调,两人于2009年11月签订协议。约定胡丙遗留下的房屋归胡乙所有,由胡乙给胡甲支付三万元。
据事后小胡讲,在其父胡甲与其叔胡乙签约时,自己并不知晓,到了2013年1月,小胡知晓了老胡《分家书》中牵涉到自己,胡丙的房屋中,自己应该有份。
当年2月,小胡从其父手中得到了这份《分家书》。并因此与其父胡甲、其叔胡乙发生了纠纷,多次协调无果,小胡一气之下将父亲胡甲、叔叔胡乙一并告上了法院。
案结:孙子诉请协议无效,法院驳回诉求
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小胡认为,爷爷老胡生前附条件立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房屋二间分给自己。在爷爷去世时,作为遗嘱持有人的胡甲、胡乙并未将遗嘱告知自己,并且在2009年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遗嘱所述财产私自分割。其父胡甲、其叔胡乙的行为,违反祖父老胡遗嘱的内容,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胡提出,请求确认其父胡甲、其叔胡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责令他俩归还此前祖父的遗赠。
对此,胡甲、胡乙提出了反驳意见,他俩认为国土部门已于1999年12月本案讼争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胡丙,胡丙为本案讼争房产的所有权人。原告小胡不是胡丙逝世后的财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胡丙的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老胡在分家书中要求胡丙死后将房屋交由胡甲接管的意见,与胡丙对房屋享有的法定权利相悖,故不具有法律效力。胡丙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其生前未处分的房屋等财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胡甲不属胡丁的法定继承人,房屋如何处分与胡甲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小胡的诉讼请求。
日前,此案上诉期已届满,小胡、胡甲、胡乙都未对此裁决提出上诉,裁决生效。
相关链接:《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王东红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和朝阳区律师协会公益委员委员,朝阳区律师协会律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家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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